小野汉子

【致歉书】


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意识,本人未经授权于网络上传了魏岁纪年录的音乐专辑、由此给魏岁纪年录策划组以及相关买家带来了极大的困扰,本人在此郑重表示道歉。

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,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;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。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被许可人复制、发行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,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、表演者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

在此科普相关法律规定,希望各位小伙伴引起重视,引以为鉴,尊重他人劳动成果,购买正规专辑。

最后,本人再次向那些受到权益伤害的人表示由衷的歉意,希望得到各位的谅解,谢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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